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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 2019-12-28     发布人: admin     浏览次数:1116
为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,推动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相关规定,压实企业主体责任、监管监察责任,提出以下要求:


一、严格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。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》要求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要立即进行鉴定,未按规定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,该“戴帽”必须“戴帽”。
鉴定完成前,一律按照突出矿井管理。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鉴定为非突出煤层。防突技术和管理能力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,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。
二、严格落实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》。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强相应专业人员,强化安全管理,按照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》开展防突措施和技术管理的对照检查,落实瓦斯“零超限”、煤层“零突出”目标管理,严格落实两个“四位一体"综合防突措施,坚决做到“先抽后建、先抽后掘、先抽后采、预抽达标”,强化防突措施的全过程管控和预警管理。突出矿区的高瓦斯矿井也应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。


三、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。督促煤矿企业严格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,严格落实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》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》,做好传感器安设、校准、维护等工作,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、监控有效。系统运行不正常或人为修改、删除、屏蔽数据等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,一律停产整顿。加快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,提高本地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整体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。
四、加强监管监察。要立即组织开展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,同时采取有力措施,督促煤矿企业和鉴定机构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程序,对违法违规、弄虚作假的,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加强事故警示教育,防范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,切实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。